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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借条有效力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4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生活中偏偏就有人借钱不还,甚至有些无赖在借钱时就为出借人设下圈套,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我们通过对基层法院办案中常遇到的借条陷阱的综合揭露,给读者提个醒。

  陷阱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陷阱二:是已借款,非已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 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陷阱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 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 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 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 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陷阱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 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陷阱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 倍有余。

  陷阱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陷阱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 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陷阱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 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 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条的正确写法江湖险恶,人间处处是奸商。一张完美的借条到底长啥样?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必须要有,大写很难改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用途(明知是非法用途还出借的,不受法律保护);

  5、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过期不还钱,可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6、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付款方式;

  8、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最好要求对方填写身份证号,并仔细核对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借款人的签名是否一致);

  9、最好提供打印的借款合同(如下图),并且用自带的签字笔当场签名。

  温馨提示 记得勤讨债哦!因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在还款期到了之后的两年内仍然不主张债权的话,还款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然,特殊情况下,债权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此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形。没有约定还款期,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欠款人讨债,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讨债起计算两年,若是债权人一直不主张债权,那么,从借贷关系发生起计算20年,法院将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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