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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2

  公司在减资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解答上述疑问。

  2011年7月份,冯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冯某某租赁天津某某公司商铺,向其缴纳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担保金以及租金,协议签订后,冯某某依约向天津某某公司缴纳了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担保金15万元以及租金65万元,但是天津某某公司却一直未将商铺交付给冯某某。2011年9月份,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某公司返还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担保金15万元以及租金65万元,2011年10月份,天津某某公司全体股东赵某某、李某、王某、薛某、余某某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为60万元,同时,五位股东在减资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天津某某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说明》中明确记载:“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该决议通过后并未通知冯某某,2012年1月份,天津某法院判决天津某某公司返还冯某某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担保金15万元以及租金65万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天津某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减资行为,冯某某的债权因此得不到实现,因此,冯某某又向天津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某公司全体股东赵某某、李某、王某、薛某、余某某为其债权承担相应责任。天津某某公司全体股东赵某某、李某、王某、薛某、余某某答辩认为:一、天津某某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二、公司减资是在与冯某某的债权债务未得到法院确认之前而不是之后;三、本案所涉债务非遗留问题,公司经营是一个连续过程,不能将潜在风险都视为遗留问题。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天津某某公司减资时,冯某某虽未被确认为债权人,但鉴于冯某某曾于2011年就商铺租赁事宜对天津某某公司提起过诉讼,另外,因冯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所签协议中包含了15万元的商业信誉和产品质量担保金,即使双方无争议,在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时,天津某某公司也应予以返还,依据上述情形,应当确认,在天津某某公司减资前,冯某某系其潜在的、将来的债权人。

  天津某某公司所作的减资决议实质上是豁免了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则相应减少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应对其减资程序做更为严格的限定。尤其在当该潜在冯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矛盾,且争议涉及的财产数额及减资额度均较大的情况下,天津某某公司应当预见到双方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天津某某公司应为其减资事宜的当然通知对象。本案中,天津某某公司未就减资事宜向冯某某进行通知,应属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了赵某某、李某、王某、薛某、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返还冯某某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担保金15万元以及租金65万元。赵某某、李某、王某、薛某、余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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