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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的难题如何应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8

  破产重组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

  目前面临破产重组的企业基本上都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不能有过多的政府行为,政府也不可能拿出许多钱来参与重组。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当前中国企业尤其中小企业也有相当多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影响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破产重组。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一般都会同意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这是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以及和解和整顿是有区别的,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破产重组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因此,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先破产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

  企业破产重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专门机构和力量来有效处置企业不良资产。

  二是隐性债务背景复杂潜在风险仍较大。这种隐性债务严重违背正常的借贷关系,并伴有涉黑势力,讨债方式不择手段,重组企业怕引火烧身。

  三是显性债务(涉及银行贷款及正常民间借贷)仍是重组企业甩不掉的负重。

  四是资产重组时的税务负担重,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源要素的买卖转让及所有权变更发生的税赋负担也较沉重。

  五是家族企业管理弊病明显,转型困难。企业主有艰苦创业的精神,但素质不高,经营观念落后,难以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转型。

  六是企业人才短缺,研发投入少,技术落后,创新能力弱,缺乏市场竞争力,重组后按原来发展没有前途,必须要转型发展方向。

  七是产业低小散,企业产品老化,几十年一贯制的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随着生产成本的提高,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少,导致亏损经营。

  八是企业过度扩张,盲目多元投资。银行信贷收紧,无奈走向民间借贷,陷入高利贷深渊。

  关于破产重组的对策建议

  企业破产重组有各种原因和不同状况,对于那些产业、产能落后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采取破产清算形式,依法宣布企业完全解体,变卖全部资产偿还债务。这是一种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对那些虽然已资不抵债,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应采取破产重组形式,通过财务整顿,资产重组,领导班子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使企业获得新生。

  企业资产重组是破产重组的重要内容。企业资产重组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自身发展壮大规模;另一种则是通过企业结构的重组,不同成分、不同规模、不同企业的产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企业产权结构优化组合。对于已是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企业采取后一种方式是现实的选择。

  目前面临破产重组的企业基本上都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不能有过多的政府行为,政府也不可能拿出许多钱来参与重组。为此建议:

  (一)尽快组建温州民间资产管理公司,集聚民间资本引进专业机构合作,按照市场机制及未来发展布局,对国有、私营中小企业的不良资产等,采取投资并购、收购、管理、处置剥离不良资产以及规划企业未来发展之路等措施。

  (二)政府授权温州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为企业重组服务。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收购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引导企业转型发展。这是由面临破产重组的企业大多属于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三)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首先,对本地优势企业兼并、收购濒临倒闭破产、停产企业,在办理兼并、收购过程中,凡涉及到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权限变更的,不视为交易,免收交易过户及有关税费;

  其次,涉及经营性资产的(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均视为整体转让,所涉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政府作为奖励全额返还企业;

  第三,在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对破产重组企业的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予以照顾,以便于盘活资产;

  第四,金融机构对破产重组企业的融资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涉及到的隐性债务时,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处理,帮助企业扫除人为障碍。

  第六,涉及显性债务工商变更时,建议银行、工商部门介入在处理还贷、授信、工商变更等能特事特办,帮助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所需的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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