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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如何主张保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我们向甲公司借款 2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就该借款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清偿能力且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虽然我们及时申报了债权,但破产程序进行了 3年才得以终结,我公司仅获偿 20余万元。我们只好请求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答辩认为,保证期限只有 6个月,现已过 3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规定。

  请问,我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张先生

  张先生

  关于保证期限,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约定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如果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对于破产案件的保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该规定,虽然你没有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你已向债务人及时申报了债权,破产过程虽然历时 3年,但该时间不是债权人可以控制的。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债权人不能确定借款人能否清偿全部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你确认有 180万元债务未清偿,故你仍有权在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超过时效限制。

  【律师提醒】关于保证期限,我国法律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部分债权人很重视借款人的清偿责任,往往忽视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债权人确实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才考虑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一些案件中,债权人迟迟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致使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而保证人也因债权人的失误免除了保证责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故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认真了解和学习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期限的具体规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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